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辟谣 | 浙江一大巴车桥上自燃,车上十余人丧命?真相还原

发布时间:2024-11-06 16:33 分享到:


1031日晚有网友发布视频称浙江嘉善县一桥上突发火灾”,该网友还配文称特大火灾,一大巴车大桥上自燃,火势迅猛,车上20多人,听说只逃出5名。

 

(网民发布的视频截图)

 

对此浙江嘉兴消防发布官方消息辟谣此条不实的网传消息

 

官方辟谣

 

1031日,嘉善县姚庄镇丁枫线往红旗塘大桥方向100米处,有车辆起火,辖区消防力量立即出动扑救,1729分火势被扑灭,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

 

谣言一一击破


01

谣言一:大巴车起火

 

网传信息中提到,起火车辆为一辆大巴车。据消防消息,现场起火的是一辆7座的面包车,车上装有400斤纽扣,过火面积约8平方米,网传信息不实。

 

 

02

谣言二:特大火灾,火势迅猛

 

据消防官方消息,1716分消防接到报警,1722分消防员到场,1729分火势被扑灭。从接警出动到处置完毕,仅用时13分钟,与网传的特大火灾,火势迅猛不符。

 

 

03

谣言三:车上20多人,只逃出来5

 

据消防官方消息,车辆起火燃烧时,车内只有司机一人驾驶,且司机及时逃生,火灾未造成人员伤亡,网传信息背离事实。

 

 

阿消普法

 

新媒体时代互联网成为谣言滋生与传播温床因其传播速度快捷,范围广一旦一些危言耸听的谣言形成了一定规模就会造成不良的影响在网络上编造、散布谣言是违法行为根据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可能会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违法责任和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

 

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民事主体的名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要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如下: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违法责任

 

如果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尚不构成犯罪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给予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如下:

 

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事责任

 

如果构成犯罪则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如下:

 

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来源:“天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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