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宁波市持续强化互联网广告(含直播营销广告)监管,聚焦食品、医疗服务、药品等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及财产安全的重点领域,依法查处一批互联网违法广告案件,有力规范了全市广告市场秩序。
为充分发挥以案释法、以案示警作用,进一步提升广告经营者守法意识和消费者安全防范意识,现将10起互联网违法广告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1.宁波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食品广告案
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其经营网店中有一款果汁浓缩液,并在商品详情页宣传有“铁可以提高身体免疫力,加强新陈代谢,同时还可以促进血红蛋白的合成,改善宝宝缺铁性贫血”“宝宝贫血需要怎么补充铁?已经是贫血的话建议是每天3ml起到6ml,缺铁建议要至少连续补充3个月以上的”等内容。另查明,当事人在某直播平台从事直播经营活动,经营有一款压片糖果,该食品商品详情页中宣传有“锌是参与调控体内各种中间代谢、激素分泌和免疫反应等途径中多种蛋白质的重要组成成分。锌可促进动物生长发育,提高机体免疫力”等内容。经核实,当事人经营的上述两款食品均属于普通食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保健食品以外的其他食品广告宣传其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暗示其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违法行为。2024年5月27日,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宁波某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投资广告案
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为吸引合伙人加盟,在公司网站页面宣传“一次投入3年收益”“坐享高收益 投资即收益”“年化收益40%-65%”“年化收益76%-140%”等内容,且无任何风险责任承担提示或者警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发布未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且对未来效果、收益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保收益的招商广告的违法行为。2024年4月16日,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3.宁波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发布损害国家尊严广告案
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委托一家广告公司制作设计网站,由该公司提供相关素材经当事人审核后将涉案不完整的中国地图予以发布,经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镇海分局比对标准样图鉴定,存在:我国阿克塞钦地区的国界线绘制错误、我国藏南地区的国界线绘制错误、漏绘我国南海诸岛、钓鱼岛、赤尾屿等重要岛屿等问题。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发布损害国家尊严的广告的违法行为。2024年6月12日,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4.北仑某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案
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某直播平台上创建账号,并委托湖南某医疗管理有限公司运营视频广告发布服务。当事人发布标题和内容中含有“好消息,不到一包华子就可以洁牙了#洁牙#补牙#拔牙#治疗#美白”等广告信息,且发布上述医疗广告时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属于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2024年6月4日,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5.鄞州某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发布医疗广告利用卫生技术人员形象作证明案
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的企业微信公众号进行检查,发现在当事人发表的一篇标题为《门诊小伙伴正畸采访第一弹~快来看看害怕看牙的小美终于下定决定做矫正的初体验吧!》的视频中,使用了当事人医护工作人员来宣传患者在当事人处进行牙齿矫正的体验流程。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项的规定,构成医疗广告利用卫生技术人员形象作证明的违法行为。2024年4月22日,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6.宁波某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商品广告案
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某电商平台销售充电桩转换头产品,发布了含有“充电桩转换头销量榜蝉联第一”等内容的广告语。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同时,当事人还在其相关商品详情页面中贬低其他同类商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对商品的性能、销售情况作引人误解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以及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违法行为。2024年4月12日,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7.宁波某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某短视频平台中发布含有“本公司专业从事非标自动化设备,研发,设计,制造 拥有10余个专利产权”的内容。经调查,当事人仅持有2份专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2024年5月31日,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8.慈溪某瑜伽馆发布虚假广告案
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某电商平台网店曾发布过含有“90天稳瘦计划10-40斤”字样和配有受益人瘦身前后对照图。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服务广告的依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2024年5月17日,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9.宁海某化妆品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宁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某直播平台上开设了店铺,发布“紧致抗衰 复现年轻”“修护受损肌、卓效修护及抗敏力、复活肌肤”等广告内容。当事人无法提供证明广告内容真实性的相关凭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四)项等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2024年4月10日,宁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10.高新区某医药管理有限公司发布违法药品广告案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通过其微信公众号及公司网页发布处方药品非诺贝特软胶囊广告,含“独家剂型更好吸收”“微粒化+软胶囊,独家制剂方法,更好吸收”等内容;当事人在未取得广告审查批准文件的情况下,通过上述途径发布非处方药灵芝孢子粉胶囊广告,含“相比普通灵芝,吸收率提升45倍”“破壁灵芝粉含量100%,破壁率99.5%以上”等内容,该药品未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件且上述宣传内容不真实。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和《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广告和发布未经审查、与说明书不一致、虚假的非处方药的违法行为。2024年5月23日,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十四)项和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来源:"宁波网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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