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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检察机关打击整治养老诈骗犯罪典型案例发布

发布时间:2022-09-21 17:06 分享到: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老龄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央、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工作部署,日前,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发布“林某冰集资诈骗案”等7起涉养老诈骗犯罪领域典型案例。

浙江检察机关

打击整治养老诈骗犯罪典型案例

目录

林某冰集资诈骗案——以投资养老产业为名集资诈骗

申某球等人诈骗案——以“低价一日游”为诱饵诈骗老年人

严某芬诈骗案——以保险理财为名向老年人诈骗

李某杰集资诈骗案——以空壳公司高息借款诈骗老年人群体

汪某等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以“金融创新、免费养老”为名非法集资

李某明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以投资生态养老项目为名非法集资

杜某等人诈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以“民族资产解冻”名义进行养老诈骗

案例一:林某冰集资诈骗案

——以投资养老产业为名集资诈骗

【关键词】

老年人康养领域集资诈骗异常公司全链条惩治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俞某华(另案处理)注册成立沈阳某实业有限公司浙江兰溪分公司,在公司无实际经营的情况下,为牟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以投资养老公寓等养老产业为幌子,以月息1.5%的高额利息(养老补贴)、组织免费旅游、聚会等为诱饵,针对不特定老年人非法集资。

2018年8月,林某冰加入该分公司,负责为会员服务。同年11月底,林某冰负责管理该分公司,在明知该分公司并无养老等相应投资项目的情况下,采用“拆东墙补西墙”手段,继续以高额利息回报为诱饵,向不特定老年人非法集资。至2019年8月案发,俞某华及林某冰等人非法集资共计312.5万元,所集资金大都用于支付高额利息及个人挥霍。其中林某冰个人牵头非法集资共计100余万元。

2022年3月3日,兰溪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林某冰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2021年8月18日,兰溪市公安局以林某冰涉嫌集资诈骗罪移送审查起诉。兰溪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发现,该案作案手段新颖,形式隐蔽。俞某华系法定代表人,使用的是真实身份,但因身患特殊疾病未予羁押,名下也无可执行财产,幕后团队因身份不明至今未被抓获。而通过“天眼查”发现,特殊体质的俞某华名下注册公司达21家,除3家公司已被吊销外,其他18家公司均为“存续”状态。检察机关研判认为,这种以幕后“实际控制人”+傀儡式“真实工具人”的诈骗模式,不仅规避了正常监管,还具有可复制的普遍性。通过对检察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内案件进行查询、分析,进一步明确了该类案件具有以团伙作案为手段,不参保、不缴税,无实际业务经营,公司账户银行流水异常,一人名下注册多家公司或关联人之间存在多家公司等“异常”特点。鉴于上述运营模式具有一定的普遍性,遂决定以该案为切口开展类案监督,建立类案监督数据模型。

通过归集市场监督管理局、社保局、税务局等部门相关数据比对,筛查出74家“异常公司”,经比对检察业务系统数据及公安机关立案信息,发现已立案的9家养老诈骗公司均在该名录中。检察机关遂将剩余65家“异常公司”涉案线索移送至公安机关,发现可疑公司33家。目前,该模型在金华地区推广。

针对一人名下跨区域注册成立多家公司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行为开展有效监管方面难点突出的问题,检察机关将“异常公司”线索分类移送相关行政机关;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督促相应行政机关对“异常公司”依法清理、整顿。该项治理中共吊销、注销涉案“异常公司”38家。检察机关在剖析危害、研究治理策略的基础上,又会同政法委以及金融办、市场监管局等行政综合部门,建立老年人康养领域公司特征化预警、信息共享、协同研判配套制度,实现不同部门“碎片信息”的系统整合。

【典型意义】

(一)在养老诈骗犯罪领域,积极探索“数字赋能监督,监督促进治理”的法律监督模式。检察机关在办理养老诈骗犯罪个案时,不能就案办案,要树立数字意识,不断提升数据敏感性,注重解析个案规律,提炼大数据关键要素,通过构建类案法律监督模型,集中发现解决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养老领域涉诈问题,整治一批存在诈骗苗头的隐患机构企业,实现个案办理到类案监督的检察监督新路径。对已形成的优质模型,加强相互学习借鉴,实现一域突破,全域共享。

(二)强化依法能动履职,协同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溯源治理。以注册空壳公司的方式针对老年人实施诈骗已形成较为成熟的黑色产业链,不仅严重损害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也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在“放管服”大背景下,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因信息壁垒难以开展有效监管。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要延“线”拓“面”,主动协同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跨领域数据集成和应用场景,建立筛查规则和预警模式,清理已有空壳公司,防止新增空壳公司,全链条全方位铲除养老诈骗犯罪滋生的土壤,推进诉源治理。

案例二:申某球等人诈骗案

——以“低价一日游”为诱饵诈骗老年人

【关键词】

低价一日游诈骗立案监督全链条惩治检察建议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张某、苗某军、金某等人出资设立碧水阁珠宝店,通过苗某军经营的旅行社以100元每人的低价招揽老年游客至杭州、乌镇等地一日游,游览过程中,将老年游客带至碧水阁珠宝店,由申某球等讲师虚构珠宝店老板、港澳富商等有钱人身份,以能够帮助老年游客解决子女就业等困难,诱骗老年游客预交999-6999元不等的交友聚餐费用等,同时将几十元玉石冒充数万元玉石回赠老年游客以掩盖罪行。截止2020年1月案发,共计骗得4000余名被害人1899万余元。其中,申某球参与骗得被害人钱款674万元。

2022年4月26日,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申某球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申某球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海宁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后,海宁市人民检察院主动介入侦查,从讲师助理、营业员的供述中发现珠宝店可能存在幕后股东,遂通过复核在案电子证据、查询资金走向等自行补充侦查手段,查明本案还存在张某、苗某军、金某3名股东、申某球等5名讲师、16名旅行社参与人员,遂对上述人员立案监督,现已有23人归案,申某球已被判决生效,3名股东在审查起诉中,3名讲师已被提起公诉,16人在侦查中。

针对本案反映的旅游行业管理机制不健全、市场监管存在疏漏等问题,检察机关向当地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部门制发《检察建议书》,建议健全旅游业务信息公开、完善游客维权救济机制,重点针对以老年人为主要目标群体的低价旅游产品开展专项整治。当地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部门高度重视,研发建立旅游团队出入监管服务系统,采取不定期巡查、畅通维权渠道等措施积极整治落实,切实推进行业规范经营发展。

【典型意义】

(一)依法严厉打击旅游领域养老诈骗犯罪,对隐藏在案件背后的首要分子展开“穿透式”法律监督。近年来,以“免费游”“低价游”为诱饵诈骗老年人财物的案事件屡有发生,严重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应主动介入侦查,通过引导侦查、自行补充侦查,从资金流、通信流等客观性证据入手,深挖幕后老板、骨干分子以及辅助环节犯罪分子,既要依法严惩诈骗犯罪的实行者,又要严惩为诈骗提供帮助的“黑旅行社”,实现全链条全方位打击。

(二)对办案中发现的社会治理问题,主动协同行政主管机关开展整治规范。以“免费游”“低价游”为载体的专门针对老年人群体的诈骗,不仅骗取老年人钱财,又扰乱旅游市场,社会危害性大。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时,既要严厉打击旅游领域养老诈骗犯罪,又要立足办案主动分析研判养老诈骗案件发生背后的原因,查找发现旅游养老领域存在的管理漏洞和风险隐患,积极发挥检察建议的作用,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情况、提出建议,推动行政主管部门健全市场准入、备案管理、风险预警、重点监控、社会监督等机制。同时,结合案件办理和整治规范,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犯罪警示教育,通过以案释法,提高老年人防范意识和能力,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

(三)旅游行业要依法依规经营,老年人要防范以“免费游”“低价游”为诱饵的诈骗陷阱。在“免费游”“一日游”的旅游行程中安排购物点已经成为旅游行业的常态,一些不法分子借机将“免费游”“一日游”等旅游产品作为犯罪工具,针对老年群体游客信息闭塞、法律知识缺乏等情况,通过低价招揽老年游客,使用各种包装手段诈骗老年游客钱财。老年游客要提高防范意识和法治意识,在旅游消费时要选择合法正规的旅行社,自觉防范“免费游”“低价游”等旅游产品,摒弃“捡便宜”“走后门”心态,守好自己的钱袋子。

案例三:严某芬诈骗案

——以保险理财为名向老年人诈骗

【关键词】

虚假保险理财非法占有目的投保合同

【基本案情】

2009年至2015期间,严某芬担任中国某保险公司宁波分公司个险部经理,后转为代理制,建立了相对稳定的客户群体。后因长期缺勤,严某芬于2015年年底被公司辞退。2013年起,严某芬开始沉迷于虚拟币投资,所投资的各类虚拟币平台多被封停或无法提现,亏损严重。为继续购买虚拟币,严某芬隐瞒其已不再担任保险公司理财经理的事实,虚构“保本付息且只有以高级经理名义可以投资”的新型保险理财项目,利用工作期间获取的保单等资料,伪造公司印章签定保单,向中老年客户群体实施诈骗。截至2020年,严某芬通过上述方式向8名老年人诈骗共计人民币540万元,将所骗资金全部用于投资虚拟币和支付利息,共造成被害人损失人民币504万元。

2022年6月15日,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严某芬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严某芬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2020年12月7日,余姚市公安局对本案立案侦查。2021年8月12日,以严某芬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请余姚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具备“公开性”、“不特定性”等特征,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其他犯罪的证据不足,遂对严某芬作出存疑不捕的决定。与此同时,制发《继续补充侦查提纲》,引导公安机关重点围绕资金用途、去向、主观目的等方面进一步补充收集相关证据,核实严某芬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否构成诈骗罪。

侦查机关查明行为人将所借款项主要用于投资持续亏损、不具兑现可能性的某虚拟币后,于2021年12月20日以严某芬涉嫌诈骗罪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结合补充侦查情况,检察机关开展释法说理,严某芬认罪认罚。2022年5月17日,检察机对严某芬作出逮捕决定,并于同月20日以诈骗罪对其提起公诉,依法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被法院采纳。

针对本案反映出的保险公司监管漏洞,检察机关向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市支公司制发检察建议书,对涉案保险公司提出“加强对代理人员、投保文书管理和风险点摸排、加强对老年客户的跟进提醒工作”等建议,旨在完善保险公司与老年客户之间的沟通渠道,防止因监管不足导致老年客户陷入错误认识而上当受骗。

【典型意义】

(一)开拓思路,准确定性惩治虚假养老保险理财违法犯罪。以承诺保本付息的方式向众多老年人销售的虚假保险理财产品,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诈骗等不同罪名。因行为人不具有针对不特定公众公开宣传特征,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其他犯罪的证据不足,检察机关作出存疑不捕时,不能不捕了事,而是应引导公安机关进一步补充收集相关证据,核实投资款实际去向、犯罪嫌疑人的用途、是否有偿还能力等,准确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否构成诈骗罪,以准确惩治虚假养老保险理财违法犯罪。

(二)延伸职能,积极运用检察建议推动涉养老保险犯罪综合治理。保险业务属于专营业务,应由国家批准成立的保险公司进行销售。在销售保险产品中,保险公司应加强对业务员、代理人和投保单的监管,谨防违规操作。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的保险公司管理漏洞,应及时向企业制发检察建议书,指出企业监管中的问题和漏洞,提出具体的堵塞漏洞建议,持续跟踪督促企业规范整改,有效防范同类案件的发生,促进溯源治理。

(三)普法宣传,让“检察蓝”护佑“夕阳红”。检察机关在办案的同时,要注重通过以案释法深化法治宣传效果,发挥各类新媒体平台的作用,通过发布相关典型案例、举办网络法律课堂等开展普法宣传。养老诈骗犯罪不仅侵害老年人的财产安全,而且还会给老年人的身心健康带来负面影响。检察机关在办好案件的同时,要主动听取老年人的合理合法诉求,与老年人的家属建立对话,有针对性地开展释法说理、心理安抚等工作,与老年人的子女共同做好老年人的安抚工作。

案例四:李某杰集资诈骗案

——以空壳公司高息借款诈骗老年人群体

【关键词】

空壳公司高息借款集资诈骗追诉犯罪司法救助

【基本案情】

2015年12月至2016年4月期间,李某杰伙同他人,注册成立温州某实业有限公司,在知名写字楼租赁办公场所,营造公司实力雄厚的假象,虚构河南省禹州市某机械配件有限公司生产经营需要资金周转的事实,组织业务员在人流密集路口、广场,向不特定社会公众特别是老年人发放传单并后续电话营销,频繁组织老年人参加酒会、短途旅游、发放粮油鸡蛋小红包等活动拉近与老年人关系,承诺3-6个月还款、支付2%月利息,并提供担保公司、组织实地考察打消老年人顾虑,但隐瞒上述公司已停产或系空壳公司的事实。案发时,李某杰共向79名老年人非法集资721万余元,仅向部分老年人支付利息及红包17.9万余元,尚有703万余元未归还。

2022年7月22日,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李某杰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七十万元,与前罪集资诈骗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一百万元。一审宣判后,李某杰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2021年11月8日,公安机关将李某杰从异地押回。2022年1月11日,公安机关将本案移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2月11日,检察机关对李某杰以集资诈骗罪提起公诉。

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梳理银行资金流向发现本案有30%左右诈骗所得款项流向毕某杰、赵某奇银行账户,被害老年人提供的相关酒会照片、视频显示两人在现场积极实施诈骗宣传并承诺提供担保,系本案重要组织者、领导者,遂向公安机关制发《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积极追诉该二人,现查明该二人因另案在异地监狱服刑,已启动解回再审程序。

同时,根据被害老年人的陈述均因相关业务员极力游说、虚假承诺从而遭受诈骗,涉案资金审计也显示60%左右的诈骗所得款项是在取得当日被业务员提现瓜分。本案相关业务员参与程度深、情节严重,应当依法严惩。就业务员对外均使用化名和未实名登记手机号码、小额取现绕开银行登记、反侦查意识强等情况,检察机关从犯罪集团组织被害老年人前往异地考察的事实入手,引导公安机关调取往来交通记录,将同车同舱旅客名单和照片交由被害老年人辨认,目前已查明两名业务员身份并传唤到案。

同时,检察机关多次会同法院、公安机关召开沟通会,专题研究摸排追赃挽损线索,在无法追偿情况下,对本案被骗79名老年人经济情况进行摸排,对部分困难人员及时启动国家司法救助程序,在相关情况调查核实完毕后,通过发放救助金形式,解决被害老年人“急难愁盼”问题,避免被害老年人因案返贫致贫。结合相关案件办理经验,检察机关又制定了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关于优化涉老刑事案件办理推进老年人权益保障的实施意见(试行)》《关于加强协作配合规范国家司法救助告知申请的规定》等规定,强化部门协作,融合运用司法救助、人民调解、刑事和解等职能,共办理涉老年人国家司法救助案件10件15人次,发放司法救助金共计15.15万元。

【典型意义】

(一)明确惩治重点,保持高压态势,全面打击涉老诈骗犯罪集团成员。集资类养老诈骗通常以犯罪集团、犯罪团伙形式出现,成员固定、人数众多、分工明确,作案时间相对较短,在多地成立相同或相近公司连续作案,社会危害性大,应依法全面从严打击。检察机关要发挥法律监督、引导侦查等职能作用,会同公安机关做好全案线索梳理,发现遗漏犯罪嫌疑人的,及时追诉追捕。对同案人员身份不明的,要结合案件细节,拓宽侦查思路,从交通轨迹、住宿登记、联系方式、银行取现记录等方面入手,全方位打击漏网之鱼,织牢织密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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