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日,宁波市市场监管局就近期开展的网络直播营销违法行为专项治理发出违法典型案例通报。
据悉,此次专项治理自4月下旬启动,全市共立案183件。
一、余姚两家服饰公司商标违法
余姚市优微娜服装贸易有限公司通过抖音直播销售两款服装,分别是条纹运动复古休闲短袖A字连衣裙和条纹运动女复古休闲两件套,上述两款服装上均标注图案,与权利人上海乌禾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的
商标近似,且未获得权利人的授权。共销售上述两款服装35件和2212套。
余姚市瑞衣服饰有限公司,委托外地某服饰有限公司以包工包料的形式生产服装“条纹运动套装”,并通过抖音直播销售,该服装所用商标图案与权利人上海乌禾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的
商标近似,且未获得权利人授权,实际成交3680套。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侵权服装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当事人余姚市优微娜服装贸易有限公司合计罚没款133828.92元,当事人余姚市瑞衣服饰有限公司合计罚没款219007.1元。
二、食品违法案
宁波市海曙同欣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预包装食品豆酥糖,经检验“霉菌”项目超标,为不合格食品。执法人员对该食品的流向进行了跟踪,查明宁波市海曙高桥小宁宁食品店购入了该豆酥糖,宁波旺荣商贸有限公司又从宁波市海曙高桥小宁宁食品店购入该豆酥糖,并在其拼多多平台开设直播间销售该食品。
当事人行为,属于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当事人宁波旺荣商贸有限公司合计罚没款10087.12元,当事人宁波市海曙同欣食品有限公司合计罚没款101197元。对宁波市海曙高桥小宁宁食品店的违法行为,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三、宁波瑞诺玛服饰擅自扩大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
当事人通过宁波杉杉奥莱微信小程序线上直播销售其经销的“COACH”品牌箱包服饰,在产品销售页面上明确表示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且订单页面上没有设置退换货选项。
上述行为属于在电子商务中不支持七日无理由退货的违法行为,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0元。
四、美深国际贸易(宁波)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当事人在小红书直播中介绍“童年故事牡蛎橙复合饮料”这款商品,宣传语包含“……能够提升精子的活性,提升受孕几率,想生二胎三胎的,在备孕期间可以补充锌元素……”等内容,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上述行为,属于经营者对其商品的功能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被处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0元。
五、宁波壹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当事人在淘宝网店铺的直播中宣传其产品“薇诺娜舒敏保湿修护精华液”具有应对皮肤泛红干痒刺痛红肿肌肤受损的功效;“薇诺娜双修赋活精华液”具有抗衰老、抗初老的功效;“薇诺娜舒敏安肤修红水”具有增厚肌肤角质层,调节微循环的功效等等。上述宣传内容均无足够依据证明。
当事人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8000元。
六、宁波天纵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天猫平台网店直播间销售一款卷帘窗帘,宣传免费送小样,包含“满500送汽车遮阳帘 满2000(电动)送天猫精灵”等内容,该内容未明确小样赠品的规格数量等信息。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0元。
七、余姚市欣居日用品有限公司违反物价管理规定案
当事人在其天猫直播店铺内对日常销售价正常销售的商品标称“限时促销”,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属于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000元。
八、慈溪市匡堰趣艺鞋厂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抖音直播平台销售拖鞋,商品详情页面中显示“Material/材质:EVA防滑防臭材质”字样,当事人无法提供关证明材料。
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0元。
九、宁海霄飞贸易商行违法销售化妆品案
当事人在其抖音店铺从事化妆品直播销售活动,无法提供化妆品的进货查验记录和化妆品的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等台账资料。
上述行为,属于化妆品未按规定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宁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000元。
十、宁海代中烤鱼店虚构原价案
当事人在其抖音直播店铺发布纸包草鱼特价销售广告,标称“纸包草鱼 原价:88元/条 特价:49元/条”,当事人无法提供前述纸包草鱼的原价销售记录。
上述行为属于虚构原价的违法行为。宁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0元。
十一、镇海区公布一批网络直播营销违法典型案例
截至目前,镇海区共立案查处网络直播营销违法线索18条,其中,查处的第一批三个违法典型案例予以公布,有效净化了网络直播营销市场秩序。
1、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通过网络违法经营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案
今年,当事人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其微信小程序的微店内销售金箔酒。
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通过网络交易线索排查获得案源,随后对其进行实地检查时,发现已销售金箔酒18瓶,共计货值5532元,获利49元(其余违法所得已退款)。
当事人通过网络经营金箔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经综合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49元,并处罚款100000元。
2、某餐饮店违反物价管理规定案
2022年5月23日,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数字监管平台监测线索检查当事人在抖音平台的特惠套餐商品,套餐价格为每份58元,4.8折,划线价120元。经查,特惠套餐发布前7日内的最低成交价格远低于标示的12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2022年6月20日,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3136元,并处罚款1568元。
3、某美容会所美容广告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保证的内容案
2022年5月16日,执法人员根据数字监管平台监测线索,发现当事人在抖音平台账户下,有一显示“享瘦美丽 9.9元暴瘦一年”的视频广告,内容含“享瘦美丽 9.9元暴瘦一年”“见证效果的时刻到了”“使用前87.5 使用后腰围84.5”“使用前腰围83 使用后腰围81”“使用前腰围85 使用后腰围82.5”“使用前腰围95 使用后腰围92.5”“使用前腰围86 使用后腰围83”等。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区市场监管局已于2022年5月20日立案,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来源:"宁波网信"公众号)